News
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需增加相应费用怎么办?
我们是一家事业单位,去年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了一家物业服务机构,合同期是三年(2018年—2020年),每年合同金额是220万元。因工作需要,现在要增加服务人员。初步计算了一下,需在原合同金额基础上增加20万元左右的费用。请问这种情况应当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吗?
张志军:关于政府采购合同费用的调增事项,《政府采购法》中与此相关的法条共有两个,分别是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九条。这两个法条的部分表述类似,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。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,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:(一)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;(二)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;(三)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,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,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。”
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九条规定:“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,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、工程或者服务的,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,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,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。”
本项目合同服务期限为三年,目前尚在合同履行期间。依据《政府采购法》的相关规定,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追加相同的服务,且追加的金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%,采购人可适用《政府采购法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,直接与中标供应商补签合同,无须走单一来源采购程序。
原创: 张志军招标采购 张生解采